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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海伟、马作山与马海杰、马宝山马彦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伟,马作山,马海杰,马宝山,马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马海伟,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委托代理人赵月荣,男,汉族,企业法律顾问,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柏家沟镇。申请执行人马作山,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委托代理人赵月荣,男,汉族,企业法律顾问,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柏家沟镇。被执行人马海杰,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被执行人马宝山,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被执行人马彦山,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申请执行人马海伟、马作山与被执行人马海杰、马宝山、马彦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海杰、马宝山、马彦山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秀初字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