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邓博成与新疆天中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二审被上诉人),﹑二审上诉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1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博成,男,汉族,1995年12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天中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卢俊陶,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邓博成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天中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邓博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胡卫国代理审判员 张红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