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根旺与王美森、吕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旺,王美森,吕雪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638号原告:李根旺。被告:王美森。被告:吕雪美。原告李根旺与被告王美森、吕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根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美森、吕雪美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7日,被告王美森、吕雪美向原告李根旺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按季付息。2013年9月28日,被告王美森、吕雪美又向原告李根旺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26日,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美森、吕雪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根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两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