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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82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技,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技出庭诉讼,被告蔡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间局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3月25日登记结婚,1998年生一女。由于被告在2007年期间加入非法宗教(全能神),并沉迷于该教,神神秘秘,整天与教会的人在一起,不工作,不照顾家庭,严重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原告多次向金安区公安分局报案,希望被告离开该教,被告均不理睬,一直我行我素。原告已于2014年4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联系和往来,夫妻关系确已破裂。遂再次提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500元/月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一、原、被告的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身份。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三、户口簿,证明婚生女张某的身份信息。四、(2014)六金民一初字0055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五、婚生女张某意愿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如离婚,其本人愿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告提供了证据原件,上述证据一至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纳认定。根据当庭举证、质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7年3月25日登记结婚,次年2月1日生一女,取名张某。双方婚前相处较好,婚后因被告于2008年始信仰全能神教致双方性格不合并经常争吵,以致矛盾不断升级,彼此互不往来。2014年4月原告提起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矛盾未有改善。2015年4月2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合法夫妻关系,但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并经常发生争吵,经初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矛盾仍未改善,致原告再次诉请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张某一直随原告生活,已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生活习惯,另经本院征求意见,其本人提交书面意见:“愿随原告生活”,为尊重当事人意愿和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婚生女张某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由于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请求,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属自由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并由原告张某某自行承担子女抚养费用。三、被告蔡某某依法享有对婚生女张某的探望权,原告张某某应予以协助。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祁卫东审 判 员  张先东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养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