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俊朋、郑州昌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郑州昌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朋,郑州昌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885号原告刘俊朋。被告郑州昌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朋诉被告郑州昌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俊朋应当预交而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