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徐某某,住所地辽源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牛某某,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贺审判员 韩玉超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禹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