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勤生与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拆迁补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勤生,重庆市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垫法行初字第00039号原告黄勤生,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唐文权,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西路132号,组织机构代码58145584-6。法定代表人古成荣,该办公室主任。第三人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明怀,该院院长。原告黄勤生请求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支付征收房屋补偿款,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勤生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勤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勤生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张 均人民陪审员 谭怒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