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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利川市时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华星外国语专修学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利川市时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星外国语专修学院,杨绍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175号申请人利川市时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体育路时代大厦5楼,组织机构代码:73792187-5。法定代表人:朱群英,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华星外国语专修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高岩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绍林。被申请人杨绍林,男,汉族,生于1935年10月13日,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利川市时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华星外国语专修学院、杨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标的:735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华星外国语专修学院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高岩路53号的土地(201D房地证2007字第000**号),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申请人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华星外国语专修学院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高岩路53号的土地(201D房地证2007字第00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辜夕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湛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