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潘宇与肖若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宇,肖若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227-2号申请执行人:潘宇,男,汉族,居民,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肖若霖,男,汉族,居民,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潘宇申请执行肖若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肖若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潘宇申请执行肖若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智审判员 简素群审判员 刘海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