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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608号原告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被告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戚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豫H的捷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豫H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豫H的佳乐牌小型轿车;三、查封担保人桑随平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豫H的昊锐牌小型轿车;四、查封担保人王伟名下的车牌号为豫H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豫H的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五、查封担保人王元庄名下的一套位于焦作市山阳区神州路2833号中华.新天地(尊龙苑)151号楼15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 岩审判员 张 莉审判员 杜春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