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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黄力攻诉被告许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力攻,许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1610号原告:黄力攻,男,律师。被告:许娟,女。原告黄力攻与被告许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黄力攻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天顺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