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宣相旻与卜士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相旻,卜士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480号原告:宣相旻,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剑,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士兵,农民。原告宣相旻与被告卜士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相旻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卜士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相旻诉称:2014年其跟随卜士兵做广告安装工,共做了5个月。经双方结算卜士兵立欠条一份,共欠其工资款10000元。后来其找卜士兵索要该工资款,卜士兵一直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卜士兵给付工资款1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付息。卜士兵未答辩。宣相旻提供的证据有:2015年2月18日卜士兵所立欠条一份,证明卜士兵欠宣相旻工资款10000元。卜士兵未提供证据。对宣相旻所出示的证据,因卜士兵未到庭,无法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宣相旻跟随卜士兵做广告安装工,共做了5个月。2015年2月18日经双方结算卜士兵共欠宣相旻工资款10000元,并由卜士兵签字立欠条一份。后来宣相旻找卜士兵索要该工资款,卜士兵一直未还。现宣相旻诉至法院,要求卜士兵给付该工资款1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付息。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14年宣相旻跟随卜士兵做广告安装工,共做了5个月。经双方结算卜士兵共欠宣相旻工资款10000元,事实存在。卜士兵一直拖欠未付,是错误的,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宣相旻要求卜士兵给付该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同时宣相旻要求卜士兵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付息,虽然法律未对劳务合同是否支付逾期利息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考虑到卜士兵拖欠宣相旻工资,经宣相旻多次催要仍未给付,给宣相旻造成了损失,该损失可以给付利息的方式来承担,故宣相旻要求卜士兵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付息,可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卜士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宣相旻工资款10000元,并从2015年6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付息,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还款时,利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卜士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