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杜荣娇与张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荣娇,张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杜荣娇,女,汉族,住广东省鼎湖区。被告:张启,男,汉族,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荣娇诉被告张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荣娇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之前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荣娇撤回对被告张启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杜荣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广审 判 员 杨 清人民陪审员 蔡学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间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