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742号原告陈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自行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梁俊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本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