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菊平与沈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平,沈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777号申请执行人陈菊平。被执行人沈卫华。申请执行人陈菊平与被执行人沈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启久民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沈卫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26329.84元、诉讼费用6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启久民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建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