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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960号原告:李某甲,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海清,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住址同上。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祥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甲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2005年11月16日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1月9日生育一女李某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差,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无故殴打原告,被告的行为极大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李某乙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举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5年11月16日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1月19日生育一女李某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原、被告发生争执,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2013年原告回郸城县娘家居住,并在当地打工。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结婚时间较长;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双方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多沟通了解、互谅互让、化解矛盾,共同抚育子女,搞好家庭。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离婚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祥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