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丽与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64号原告陈丽,女,1975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万达广场4栋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张秀碧。被告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一村六栋。负责人罗章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诉被告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陈丽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陈丽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丽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