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魏鹏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鹏,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019号原告魏鹏,男。被告王飞,男。本院在审理魏鹏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鹏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