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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魏鹏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鹏,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019号原告魏鹏,男。被告王飞,男。本院在审理魏鹏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鹏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