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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牛彩芹与户县城关供销合作社、乔有良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509号申请执行人牛彩芹,女,汉族。被执行人乔有良,男,汉族。被执行人户县城关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薛朋涛。本院在执行牛彩芹与户县城关供销合作社,乔有良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23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乔有良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诉讼费200元,执行费50元,户县城关供销合作社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执行中,户县城关供销合作社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