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纪星与被告朱柯旭、李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纪星,朱柯旭,李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687号原��郝纪星,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郝金晟,男,汉族被告朱柯旭,男法定代理人李霞,女被告李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纪星诉被告朱柯旭、李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纪星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郝纪星承担。审判员 :范梅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 计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