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民���(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叶匀云与倪民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叶匀云。委托代理人张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民生。原告叶匀云与被告倪民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匀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民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匀云诉称:原告系上海市闸北区阳曲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倪民生系上海市闸北区阳曲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原告自2010年7月16日购买上海市闸北区阳曲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后,被告在阳曲路XXX弄XXX号XXX楼公用部位违法搭建,破坏原告房屋外墙。为饲养动物方便,被告又破坏搭建物上方公用外墙。在整个大楼“平改坡”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又捣毁防水屋顶(金鱼缸顶)。被告的上述行为影响原告生活��且存在安全隐患。经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诉请:1、判令被告拆除位于上海市闸北区阳曲路XXX弄XXX号XXX楼的违法搭建物,修补上海市闸北区阳曲路XXX弄XXX号XXX楼屋顶,修复违法搭建造成的墙壁损坏,修补XXX弄XXX号XXX楼违法搭建物上方的墙体;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倪民生经本院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叶匀云系上海市闸北区阳曲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人,被告倪民生系上海市闸北区阳曲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人,原、被告系对门邻居。被告倪民生在上海市闸北区阳曲路XXX弄XXX号XXX楼公用部位,违法搭建并破坏原告房屋外墙,破坏违法搭建物上方的大楼公用部位墙体开凿墙洞。在“平改坡”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又捣毁“金鱼缸”顶,破坏上海��闸北区阳曲路XXX弄XXX号XXX楼屋顶。原告经与被告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复印件、照片、居委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房屋所有人出于自身利益为一定行为时,不应以牺牲相邻方的权益为代价。本案中,被告倪民生的上述行为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对原告叶匀云的生活带来不便,现原告叶匀云要求被告倪民生拆除违法搭建、修复墙体、修复屋顶的相关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可予支持。但原告叶匀云要求被告倪民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民生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位于上海市闸北区阳曲路XXX弄XXX号XXX楼公用部位的搭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拆除费用由被告倪民生自理);二、被告倪民生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上海市闸北区阳曲路XXX弄XXX号XXX室在大楼公用部位的房屋外墙(修复费用由被告倪民生自理);三、被告倪民生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上海市闸北区阳曲路XXX弄XXX号XXX楼违法搭建物上方的公用部位外墙(修复费用由被告倪民生自理);四、被告倪民生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上海市闸北区阳曲路XXX弄XXX号大楼的“金鱼缸”防水屋顶(修复费用由被告倪民生自理);五、原告叶匀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叶匀云已预缴,由被告倪民生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原告叶匀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杰代理审判员 沈伟俊人民陪审员 曹 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