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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范龙,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鞠琳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鞠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