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范龙,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鞠琳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鞠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