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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朱方清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方清,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朱方清,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陕西省平利县。被告李俊,男,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方清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方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方清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方清负担。审判员  余传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