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朱方清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方清,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朱方清,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陕西省平利县。被告李俊,男,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方清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方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方清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方清负担。审判员 余传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