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卢文君与武汉伊美尚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305号原告卢文君。委托代理人卢云鹤(特别授权代理),自述无业。被告武汉伊美尚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1-4层。法定代表人姜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卢文君与被告武汉伊美尚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卢文君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卢文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郭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曹洲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