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3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3298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宫兆泽,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