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施耀祥与施旦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耀祥,施旦申,黄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628号原告施耀祥,男,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龚尽忠,男,1951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施旦申,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黄亚琴,女,45岁,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四效村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耀祥诉被告施旦申、黄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耀祥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宇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