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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施耀祥与施旦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耀祥,施旦申,黄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628号原告施耀祥,男,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龚尽忠,男,1951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施旦申,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黄亚琴,女,45岁,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四效村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耀祥诉被告施旦申、黄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耀祥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宇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