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殷华、张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殷华,张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377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诉讼代表人:丁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旭微、张屹。被告:殷华。被告:张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朝俊,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殷华、张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张树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