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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612号原告:万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万长玲,安徽万长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万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德勇审 判 员  范益民人民陪审员  张良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XX云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