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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非诉行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储晓东、蔡丽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储晓东,蔡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非诉行执字第00049号申请人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吉临兆,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存华,海安县××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储晓东,江苏海安人,农民。被申请人蔡丽丽,江苏海安人,农民。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3日,对被申请人作出(2013)海计征决字第0353号行政征收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82872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信息。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住处找寻被执行人张贴传票,被执行人储晓东未能被找寻到,被执行人蔡丽丽在家照顾小孩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方释明,申请人方同意终结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立即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执行。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杨朋涛执行员  万流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