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宽城碾子峪乡满鑫铸造厂与被告平泉县安利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碾子峪乡满鑫铸造厂,平泉县安利铁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863号原告宽城碾子峪乡满鑫铸造厂,住所地:宽城县碾子峪乡榆树峪村。组织机构代码:77134897-X。法定代表人邱满,厂长。被告平泉县安利铁矿,住所地:平泉县王土坊乡李台子村。组织机构代码:73564071-1。法定代表人王全,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金明,该铁矿法律顾问。原告宽城碾子峪乡满鑫铸造厂与被告平泉县安利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金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宽城碾子峪乡满鑫铸造厂的法定代表人邱满,被告平泉县安利铁矿的委托代理人田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宽城碾子峪乡满鑫铸造厂诉称,原告系宽城县内一个钢球铸造厂,被告自2011年开始至2014年期间在原告处购买钢球,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227074.00元。上述欠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给付。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22707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平泉县安利铁矿口头辩称,原告起诉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如果没有证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平泉县安利铁矿累计在原告宽城碾子峪乡满鑫铸造厂处购买价值为3270658.00元的钢球,上述钢球均由原告负责送至被告处。被告平泉县安利铁矿收到上述货物后分数次已付原告宽城碾子峪乡满鑫铸造厂钢球款2043584.00元,下欠钢球款1227074.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同时查明,原告已将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的所有钢球货款开具了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被告方,被告单位或单位相关人员向原告出具了收到原告开具上述货款发票的收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收条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钢球的买卖合同后,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了钢球,并负责送至被告处,被告理应及时给付原告货款。但被告给付部分货款后,剩余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属被告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钢球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为宜。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泉县安利铁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宽城碾子峪乡满鑫铸造厂钢球款1227074.00元,并自2015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给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0.00元,由被告平泉县安利铁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群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