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武汉鄂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洛阳市白马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530号原告武汉鄂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洛阳市白马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鄂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洛阳市白马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鄂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鄂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鄂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8元、其他诉讼费用20元,共计2698元,由原告武汉鄂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傅若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刘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