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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陆云与天津市富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云,天津市富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陆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存亮,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颖,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天津市富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颖,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学聪,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云、天津市富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14日受理,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云的委托代理人陈存亮、郑颖,上诉人天津市富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颖、曹学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40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上诉人陆云1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富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元。审 判 长  翟均勇审 判 员  许素梅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小峦速 录 员  郭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