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代建民与张秋红、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建民,张秋红,吴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代建民,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张秋红,男,约43岁,汉族,住驿城区。被告吴强,男,约42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建民与被告张秋红、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韩书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