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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小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治友与黄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治友,黄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小字第4号原告:周治友,男,生于1967年4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嘉陵区;委托代理人:谭玲、赵东,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露,女,生于1986年1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治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治友承担。审判员  胡瑜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