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8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银中诉被告周艳、王彪、王琦、王重、任月枝、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中,周艳,王彪,王琦,王丽,任月枝,王麒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827-1号原告张银中,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艳,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王彪,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王琦,男,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王丽,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王彪、王琦、王丽的委托代理人周艳,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任月枝,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告王麒森(又名王重),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中诉被告周艳、王彪、王琦、王重、任月枝、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理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永慧审判员 崔新民审判员 于素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