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三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立法与周三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法,周三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239号原告杨立法,经商。被告周三剑,驾驶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曹开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水清,该公司员工。原告杨立法诉被告周三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罡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立法,被告周三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陆水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立法诉称,2014年10月16日,被告周三剑驾驶赣E×××××号小轿车,途经广丰区东阳乡木材检查站路段时,碰撞到由杨立法驾驶的三轮电瓶车,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丰区交警大队认定,由被告周三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广丰县中医院治疗109天,花了医疗费41,623.80元,该费用由被告周三剑支付了31,623.80元,保险公司支付了1万元。原告被评为十级伤残。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计159,076.80元,庭审中将伤残赔偿金变更为48,61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三剑辩称,一是其车辆参加了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其支付了医疗费31,623.80元,车损2600元,更换电瓶500元,应当依法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已支付医疗费1万元,医疗费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过高,车损600元,伤残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后续治疗费7000元,误工费10,44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被告周三剑驾驶赣E×××××号小轿车,途经广丰区东阳乡木材检查站路段时,碰撞到由杨立法驾驶的三轮电瓶车,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丰区交警大队认定,由被告周三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广丰县中医院治疗109天,花了医疗费41,623.80元,该费用由被告周三剑支付了31,623.80元,保险公司支付了1万元。原告被评为十级伤残。东阳乡人民区政府证明,原告杨立法系失地农民。原告杨立法在东阳乡竹岩村经营了烟花爆竹零售店。另查明,被告周三剑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三者险限额5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周三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信。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41,623.80元,误工费10,440元,护理费9592元(88元*109天),营养费2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80元,交通费800元,伤残赔偿金36,463.50元(24,309*15*10%),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300元,车损260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共计117,179.30元。上述赔偿款由保险公司赔偿107,555.30元,余款9624元(医疗费非医保部分8324元,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周三剑承担。原告虽系农村居民,但系失地农民,以经商为业,其提出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杨立法经济损失共计117,179.3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赔偿107,555.30元(保险公司已支付1万元),由被告周三剑赔偿9624元(周三剑已支付34,223.80元);二、驳回原告杨立法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被告周三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罡红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丽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