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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XX与康秦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康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79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被执行人:康秦德,男,生于1975年3月1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康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康秦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3)苍溪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天 魁人民陪审员 张 林 强人民陪审员 沈 志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文一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