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金妹与林利胜、杨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妹,林利胜,杨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妹。被执行人林利胜。被执行人杨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仙居法院(2014)台仙商初字第00621号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旭在台州银行账号为62×××18-101账户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家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