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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金妹与林利胜、杨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妹,林利胜,杨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妹。被执行人林利胜。被执行人杨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仙居法院(2014)台仙商初字第00621号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旭在台州银行账号为62×××18-101账户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家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