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软印与田玉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软印,田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418号申请人李软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文普。被执行人田玉堂。李软印申请执行田玉堂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软印依据生效的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玉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转让费1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40200元,已给付申请人。经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