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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泽民诉被告徐加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民,徐加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626号原告:王泽民,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东辽县渭津镇三星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加生,男,1963年11月29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东辽县渭津镇三星村*组。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泽民诉被告徐加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赵 娟审判员 葛一璇审判员 刘 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学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