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韩建生与XX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生,XX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韩建生,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被告XX亮,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生与被告XX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建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生撤回对被告XX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收原告承担。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庆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