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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郑炳林与黄肖丽、丽水市莲都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炳林,黄肖丽,丽水市莲都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553号原告:郑炳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津,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肖丽。被告:丽水市莲都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周勇。原告郑炳林与被告黄肖丽、丽水市莲都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0元,减半收取12150元,公告费150元,由原告郑炳林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人民陪审员  林增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