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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子远与隋李、杨其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远,隋李,杨其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05号原告:杨子远,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隋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杨其仰,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远诉被告隋李、杨其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子远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子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负担177元,本院减收178元。审判员  林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戎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