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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邓凡兴、邓衍群与邓接华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元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邓凡兴,男,67岁,汉族。申请人邓衍群,男,26岁,汉族。申请人邓凡兴、邓衍群要求宣告邓接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凡兴、邓衍群诉称,失踪人邓接华系邓凡兴的妻子、邓衍群的母亲。1992年7月22日,邓接华在三明人民电影院门口走失至今未归。1992年7月25日,邓凡兴即向三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且于1992年8月21日在三明日报刊登寻人启事,但无结果。2015年4月9日三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了人口失踪报案回执。邓接华失踪下落不明已满两年,计22年零9个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于2015年4月21日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宣告邓接华失踪,并由邓凡兴、邓衍群行使邓接华的财产代管权。经查:邓接华,又名卫萍,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原住三明市住三明市三元区下洋新村224号,与申请人邓凡兴系夫妻关系,与申请人邓衍群系母子关系。邓接华于1992年7月22日外出后至今未归,虽经申请人邓凡兴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第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5日在《三明日报》上发出寻找邓接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邓接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邓接华自1992年离家出走,至今二十年多无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邓凡兴、邓衍群作为邓接华的配偶及成年子女,现申请宣告邓接华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第第一款、第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邓接华为失踪人。二、指定邓凡兴、邓衍群为邓接华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柯月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杨军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