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元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常元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保字第00083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13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被申请人常元辰,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常元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常元辰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董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