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81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林玲,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苏 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颖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