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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从全与黄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254-1号原告李从全,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李范(系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推荐职工),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黄祖亮,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从全与被告黄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朝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李从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从全负担。审 判 长  王利萍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人民陪审员  李金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