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行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方本源与许清峰、李燕珠��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行字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方本源,男,汉族,1962年12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林镜桂、王婉萍,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清峰,男,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李燕珠,女,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方本源与被执行人许清峰、李燕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欧海审判员江向洋审判员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罗益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