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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宏志与李开欣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532号申请人胡宏志,男,生于1989年10月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委托代理人黄杨芝,女,生于1970年6月2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李开欣,女,生于2013年12月2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黄超珍,女,生于1955年4月2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暨上列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莉梅,女,生于1980年2月1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胡宏志与申请人李开欣、黄超珍、黄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宏志因与申请人李开欣、黄超珍、黄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经潜江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胡宏志承担李开欣、黄超珍、黄莉梅医疗费(凭票),并另行赔偿李开欣、黄超珍、黄莉梅后期各项费用3000元;二、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双方今后不得再为此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签字生效执行。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胡宏志与申请人李开欣、黄超珍、黄莉梅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发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璐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