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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与江门市蓬江区威弘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江门市蓬江区威弘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307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邹汶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威弘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简炳瑞。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威弘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作出的江蓬工商处字(2014)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3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搜索“”